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赤山监狱减(无)第84号
罪犯欧阳国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红冲村阳家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14)谭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国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罪犯欧阳国建个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欧阳国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欧阳国建的部分上诉,维持对上诉人欧阳国建定罪部分的判决以及判决的第五项,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刑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欧阳国建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欧阳国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交2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2016年8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8个表扬余315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分别为:2019年4月内务卫生差扣20分、12月该犯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20年2月违反集合纪律扣20分、9月在生产车间劳动时睡觉扣10分,2021年7月未按规定着装扣20分,2022年1月12日未佩戴联号牌监管改造扣1分。分监区于2022年7月21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缓6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国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6日
附:罪犯欧阳国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