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钰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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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34: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8号

 

  罪犯丁钰峰,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象鼻矶巷29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9月5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湘07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钰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5000元)。被告人丁钰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湘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2018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1次,评优2次:2020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7月因伙同他犯用苹果泡水(自制果酒)扣30分、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2年5月监管改造扣30分。分监区于2023年6月7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1年5个月呈报。现累计9个表扬余53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钰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8月17日

附:罪犯丁钰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