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衡冬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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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37: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19号

 

  罪犯衡冬元,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东山镇白洋村六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湘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衡冬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湘刑核156568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2017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衡冬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2次:2020年11月5日因未佩戴联号牌扣考核分20分、2021年12月2日因插队打水扣考核分20分。截至2023年2月考核记7个表扬,余299分。分监区于2023年5月6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4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衡冬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8月17日

附:罪犯衡冬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