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9号
罪犯李庆如,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镇东城村16组3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7年12月17日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庆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云秋、谢秋满、谢波、成小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14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光敏经济损失19607.1元。被告人李庆如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李庆如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李庆如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定罪部分的判决,以及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云秋、谢秋满、谢波、成小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庆如犯故意杀人罪量刑部分的判决以及决定执行刑罚的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庆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对其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上诉人李庆如限制减刑,连带赔偿上诉人石敏光经济损失106071元。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2015年3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庆如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至2023年2月累计 15个表扬余2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评优3次:2021年4月行为养成差扣20分,2021年10月在车间动手打人扣30分;2018、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如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8月17日
附:罪犯李庆如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