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4号
罪犯张朝辉,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樟树村松杨湖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2017)湘06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朝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2023年3月履行完毕)。被告人张朝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湘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2018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至2023年2月累计考核记10个表扬余231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2018年8月私藏网络小说扣40分、11月在队列中蹲下不规范扣10分,2019年8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评优1次:被评为2021年度生产能手。分监区于2023年5月16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1年11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08月17日
附:罪犯张朝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