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住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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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42: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7号

 

  罪犯张住明,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罗水乡龙凤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8)湘08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住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18082.84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2018年12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住明,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2次:2019年12月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不及时纠正扣20分、2020年10月违规吸烟扣80分并集训教育30天;评优2次:2019年、2022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截止2023年02月表扬9次,并余436分。分监区于2023年5月7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1年5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住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8月17日

附:罪犯张住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