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云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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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42: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1号

 

  罪犯邹云生,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居委会永康镇永昌区33号附53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2009年2月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2012年2月27日被永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3月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9)湘08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云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5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2019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分监区于2023年5月23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4个月呈报。截至2023年2月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4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云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8月17日

附:罪犯邹云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