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曰忠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15 15:53:19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曹曰忠,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曰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000元,已执行终结);对曹曰忠等3人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本次执行2000元)。被告人曹曰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湘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19年3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湘刑更6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曹曰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八次,并余40分。上述事实,有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曰忠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附:罪犯曹曰忠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