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90号
罪犯邓加喜,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湘10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加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135.79元(本次执行5000元, 已执行终结)。 被告人邓加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湘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机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截止2022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4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属于减刑特定从严对象,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加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8 日
附:罪犯邓加喜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