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51号
罪犯何治东,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月3月10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26号,认定被告人何治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000元)。原审被告人何治东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湘刑终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19年3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湘刑更6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治东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制作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余3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治东由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附:罪犯何治东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