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43号
罪犯黄永飞,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郴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永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62154.4元(已执行1000元,已终结执行)。被告人黄永飞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永飞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对其犯盗窃罪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执行4000元,已终结执行)。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湘刑更20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永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机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9、2020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被评为湖南省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2月31日不符合卫生标准扣15分;2017年12月31日打人扣30分;2017年12月31日与他犯谩骂争吵扣15分;2018年1月31日违反集合纪律扣30分;2018年7月31日违反作息规定扣15分;2021年8月31日违反集合等各类集体活动扣30分;2023年4月5日打人扣5分(撤销2023年第二批呈报减刑),已推迟两年呈报减刑。截止2023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三次余51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属于减刑特定从严对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飞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附:罪犯黄永飞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