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94号
罪犯江瞻,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湘10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瞻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10000元, 已执行终结)。被告人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湘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余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江瞻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8 日
附:罪犯江瞻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