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77号
罪犯雷民华,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现押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湘10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本次执行5000元, 已执行终结)。被告人雷民华湘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湘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9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表现情况一般;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植发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19年6月消极怠工扣20分,2019年6月无故欠产扣10分,2020年7月不按规定行走扣10分,2020年10月不按规定行走扣10分,2021年3月不听从警察指挥扣40分;已推迟五个月呈报减刑。截止2022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3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民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附:罪犯雷民华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