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88号
罪犯刘伟雄,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湘04刑初52号,认定被告人刘伟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6000元, 已执行终结)。被告人刘伟雄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4日作出(2019)湘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7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4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属于减刑特定从严对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雄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8 日
附:罪犯刘伟雄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