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72号
罪犯罗斌,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郴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948元(本次执行3629元,已终结执行)。被告人罗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罗斌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罗斌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罗斌量刑部分的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9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湘刑更1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鞋面制作手工岗位劳作,能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但在遵守纪律方面,表现较差。2019年1月21日不能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20分;2019年1月21日不按规定佩带身份标识牌扣20分;2019年6月30日打人扣50分;2019年8月15日违反劳动工位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8月19日违反劳动工位管理规定扣10分;2019年12月30日不按规定着装扣20分;2020年8月20日争执推拉扣30分;2020年9月10日争执推拉扣20分;2020年9月13日打人扣30分;2020年9月28日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50%扣10分;2021年1月4日争执推拉扣30分;2021年4月23日持械打人扣50分;2021年4月30日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62%扣10分;2021年7月28日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34%扣10分;2021年8月29日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46%扣10分;2021年9月29日完成本人劳动定额的61%扣10分,考核期间累计违规扣分16次共计340分。2021年呈报第一批减刑,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有多次违规,不认作具有悔改表现,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不予减刑,已推迟两年以上呈报减刑。截止2022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次余25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斌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8日
附:罪犯罗斌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