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44号
罪犯唐立新,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郴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000元,已执行终结);被告人唐立新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4)刑五复4757144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唐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湘刑更2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立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箱包制作机手岗位劳作,能做到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奖惩情况:2018年8月13日违反集体活动纪律扣20分;2019年5月27日完成个人劳动定额的60%扣10分;2019年6月18日违反集合纪律扣20分;2019年7月15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扣20分;2019年9月13日乱走乱窜扣10分;2019年11月18日劳动中消极怠工扣20分;2020年2月13日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10分;2020年2月17日不按规定立、行、坐、蹲扣10分;2020年4月14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扣20分;2020年7月9日生活物品不按规定摆放扣10分;2020年8月19劳动现场喧哗打闹扣10分;2021年8月13日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10分;累计违规扣分12次共计170分,已推迟八个月呈报减刑。截止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九次余2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立新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附:罪犯唐立新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