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席俊豪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15 16:05:1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字第35号

罪犯席俊豪,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湘10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席俊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000元, 已执行终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刑核860788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7年6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湘刑更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席俊豪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八次,余10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席俊豪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