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海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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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5 16:05:54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向海军,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湘05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向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湘刑终17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向海军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湘刑更2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七次表扬余4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向海军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附:罪犯向海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二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