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48号
罪犯杨登科,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湘02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登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78元(已执行)。被告人杨登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湘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该犯属于特定从严对象。截止2023年4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八次,余367分;考验期内共7次违规扣分,合计扣230分,已推迟一个六个月以上呈报减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杨登科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