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国武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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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5 16:08:16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12号

罪犯尹国武,男,198612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湘05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国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造成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781.5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湘刑核22280026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刑初第49号以被告人尹国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20218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2023年5月17日送往岳阳监狱接受精神病症治疗。截止2023年6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三次,并余45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国武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30日

 

附:罪犯尹国武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