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96号
罪犯张勇,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湘04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本次执行7000元, 已终结执行)。被告人张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湘刑终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鞋面制作机手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截止2022年7月,累计考核分表扬六次余5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8 日
附:罪犯张勇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