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51号
罪犯植观炽,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湘10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植观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5000元, 已终结执行)。被告人植观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湘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并余313分。上述事实,有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植观炽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附:罪犯植观炽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