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女子监狱减(无)第53号
罪犯谌孟环,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湘09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孟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谌孟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7)湘刑终5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2019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谌孟环,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从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作为监舍学习组长,能听从警察指挥,协助警官做好监舍的管理工作。能认真参加劳动,在车间纸盒流水线上担任定位的重要工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123.5分。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考核周期内,该犯共违规1次,2021年5月因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扣劳动分2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罚没收入二万元。服刑期间近两年月均消费236元。本批次考核分从严了1个表扬,12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谌孟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罪犯谌孟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