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8号
罪犯雷艳,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鹿新村。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湘10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雷艳犯罪所得赃款两千五百一十一万九千三百五十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雷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湘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2017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艳,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有多次违规行为,经干警批评教育后有所好转,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3年3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132分。考核周期内共违规5次,具体情况为:2019年8月不遵守购物规定超消费扣30分;2020年7月在机位旁吃酸辣粉扣20分;2021年3月作为质检人员,对质量把关不严,致使残次品流出,造成经济损失扣20分;2021年6月与她犯因分饭在监房发生争吵,随即动手打架扣100分;2021年12月在车间机位私藏鞋垫,违反劳动现场6S管理规定扣1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两千五百一十一万九千三百五十元,已履行两万元。2017年11月2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财产执行情况说明,由于被告人雷艳没有财产执行能力,故日后继续追缴。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199元。该犯曾呈报2022年第二批减刑,因2021年累计扣分3次,考核周期内共计违规扣180分,被刑罚执行科退卷;曾呈报2022年第四批减刑,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诈骗款项未返还被害人、社会影响恶劣,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扣分情形等因素,对其减刑依法应当从严掌握,被监狱长办公会退卷;曾呈报2023年第二批减刑,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有多次违规扣分情形,检察院建议对该犯不提请减刑,被监狱长办公会退卷。该犯本次减刑考核分从严7个表扬,132分;间隔期五年七个月,从严三年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