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28号
罪犯唐永秀,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油市镇油市墟白沙矿务局街洞煤矿永红煤炭购销68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湘10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永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湘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2019年3月2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永秀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能克服身体疾病,完成力所能及的日常劳动。该犯系主犯、重点犯。截止至2022年12月共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224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已缴纳二万元。服刑期间近二年监内消费月均226.2元。考核分从严了1个物质奖励,并余224分;本批次间隔期四年一个月,从严了一年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永秀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唐永秀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