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清秀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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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4 11:17: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女子监狱减(无)第25号

 

  罪犯向清秀,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清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八千五百三十八元。被告人向清秀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湘刑终2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2016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2018年12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清秀,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自2023年2月调入六监区服刑以来,能在身体条件欠佳的情况下服从安排,认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一审文书第十五页注明南县精神病医院诊断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2017年12月曾被鉴定为精神病犯。截止至2022年12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253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八千五百三十八元,未履行。该犯有困难证明,服刑期间近两年月均消费110元。本批次考核分从严了2个表扬,253分;间隔期四年四个月;从严了一年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清秀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向清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