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芳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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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15 15:04:08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89号   

 

罪犯曾芳平,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天河镇电厂住宅区一区39栋15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1995年1月11日因抢劫、销赃罪判处十四年六个月;2004年3月30日假释;2010年12月2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3月24日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且对该犯限制减刑。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1号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起,2015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7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网线加工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6月,该犯现累计考核分折合表扬13个,结余354分。期内无扣分。期内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3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芳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