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81号
罪犯黄益帆,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沥村委排二村1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6)湘07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益帆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益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刑终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9日起,2019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益帆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车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2019年10月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获二等奖;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8次获奖励分;2020年5月至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8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498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益帆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附:罪犯黄益帆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