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9号
罪犯李海精,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海甲村华埔三巷8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海精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海精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2015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海精自2017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至2020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7年8月至2021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43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51次获奖励分;2017年三季度劳动竞赛该犯获得劳动竞赛二等奖;2017年四季度劳动竞赛该犯获得劳动竞赛一等奖; 2018年二季度劳动竞赛中获得二等奖;2020年度被评为生产技术能手;2021年监狱“唱支心歌给党听”红歌合唱赛,该犯获得二等奖。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168.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10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精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附:罪犯李海精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