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5号
罪犯阮滔然,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市场3栋45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湘07刑初1号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阮滔然假释的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阮滔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三年八个月又十四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2018年3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阮滔然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2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6月至2023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0次获奖励分;2018年8月至2023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4月共获表扬10次,并余561.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 6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滔然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1日
附:罪犯阮滔然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