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建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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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5:36:3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0号

 

  罪犯张建球,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红庙居委会人民东路32号湖大远程11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湘07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2017年8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建球自服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 2017年9月至2021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30次获奖励分;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先后11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至2021年12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177.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06月20日

附:罪犯张建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