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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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5:40:20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58号   

 

罪犯陈军,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金谷子大酒店对面民居房。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3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湘1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8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7个表扬,余317.5分。期内无扣分记录,专项加分150分。于2021年4月15日因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给予该犯专项加分1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