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连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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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5:42:24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49号   

 

罪犯邓连雄,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郦家坪镇双甲村将军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湘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连雄自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表扬3次,并余5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连雄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