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38号
罪犯邓宗毅,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合心村。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湘05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宗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南省告人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湘刑终183号刑事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宗毅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活动;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截止2021年12月表扬6次,并余183分。2021年12月,该犯主动缴纳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宗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