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37号
罪犯扶继华,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双江村小溪湾组2017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13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款3878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湘刑终4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该犯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2021年7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经考核,该犯截止到2023年6月累计 3 个表扬余5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扶继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