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业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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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5:47:3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46号   

 

罪犯关业敏,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潜阳东路59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湘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案同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3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关业敏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加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8月份,经考核该犯现累计3个表扬5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业敏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