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52号
罪犯郭泉江,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范家山镇上桥村。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因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28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湘1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湘刑终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18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服从管理民警安排,积极肯干,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3月该犯现累计奖励分7个表扬,余542.5分。期内共专项加分300分,无扣分记录。2020年6月17日,该犯因被评为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给予专项加分150分;2021年4月15日,该犯因被评为202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给予专项加分150分。期内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0万,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泉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