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70号
罪犯贾铁军,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平福村第八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铁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湘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9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较为服从管教,虽有违规,但经过民警教育后,能及时认错悔过,近两年多没有违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较为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线圈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6月,该犯现累计考核分折合表扬8个。期内共扣100分,其中,2020年10月4日因质量问题与他犯争吵并殴打他犯,扣教育100分。期内共加20分,其中,评为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专项10分;评为202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专项10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6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铁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