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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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5:53:10 打印 字号: | |


2021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40号

 

罪犯李斌,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第一居委会第九居民小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01年11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5)娄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湘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改造中,从事数据线加工一测返修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基本上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经考核至2021年3月,该犯累计7个表扬余337分,期内共获教育改造分150分,其中:于2019年4月15日被评为2018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教育改造分150分;期内无扣分。本次减刑周期内积极缴纳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1年9月27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