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0号
罪犯李栋,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潭府乡下潭村1组30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8年9月25日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19)湘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湘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2023年2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栋自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8月表扬0次,并余5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栋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