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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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5:56:18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1号   

 

罪犯李志,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决莱村10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湘05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湘刑终11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11月12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1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6个表扬,余465分。2020、2021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150分何和10分,2022年8月26日因口罩佩戴不规范扣1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判处无期,减刑间隔应从严控制,我狱在其三年三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7月5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