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孝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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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5:56:47 打印 字号: | |


2021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105号   

 

罪犯林孝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窑头队横堤湾3-1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孝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能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认真,积极肯干。经考核,截至2021年9月,该犯现累计奖励分9个表扬,余142分。2021年12月23日,该犯主动缴纳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考虑到该犯系毒品主犯且有吸毒史,间隔进行了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孝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4月7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