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石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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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5:58:48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9号   

 

罪犯刘石云,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镇金沙村第二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娄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2016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按照《罪犯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态度认真,积极肯干。经考核,截止至2021年12月该犯现累计奖励分9个表扬,余126分。期内无奖扣分记录。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该犯累计收到汇款6300元,消费11703.4元,期内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石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