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51号
罪犯龙文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吕洞山镇夯吉村54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01年7月6日因敲诈勒索罪劳教二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湘31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文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湘刑终32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021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7日,202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2023年6月入监以来,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劳动改造中,能基本服从安排,。经考核,该犯截止到2023年9月累计0个表扬,余3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文俊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