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细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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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6:00:09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48号   

 

罪犯吕细祥,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六里村老屋组2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湘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湘刑终442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上诉,撤销该犯一审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2020年1月14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细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服装加工岗位,完成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期内无单项奖分。期内共扣2分,其中:于2022年3月24日因在车间上级督查时该犯未戴好口罩扣1分;2022年9月26日因特警队查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分。截止2023年03月表扬6次,并余200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犯罪、有吸毒史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在其三年四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细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8月9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