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88号
罪犯孙传义,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柑子塘村2组38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并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上诉,并核准原判。刑期自起,2016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期内有数次违规,但在民警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较为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线圈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2年6月,该犯现累计考核分折合表扬9个,考核分结余408分。期内共扣125分,2018年6月12日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没有及时纠正扣劳动5分;2019年11月23日因质量为题隐瞒不报扣劳动15分;2020年12月30日因与顾犯发生争执推拉扣教育100分;2021年9月30日因在机位上睡觉扣劳动5分。期间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5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传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