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114号
罪犯谭乾宇,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人,住云南省镇雄县木卓乡银屏村委会瓦房村民小组16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因运输毒品罪从2005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止服刑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的假释;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17号对谭乾宇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2016年2月18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4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娄底监狱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该犯在九监区从事车缝劳动,从云南监狱调入初期,由于没有接触过缝纫机作业,完成劳动任务较差,2018年至2020年5月期间除3个月外每个月均有不同程度的劳动扣分,后来经过民警耐性帮教,该犯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较好的完成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尤其是2021年3到9月均能超额完成任务,获得劳动奖分。经考核,截止2022年9月底,该犯累计10个表扬,余140.5分。服刑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再犯且为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其间隔六年九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乾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