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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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6:02:57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36号   

 

罪犯王斌,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开发区滨湖花园16栋602室。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邵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刑期自起,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2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斌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几次违规受到过处理,但在民警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截止2021年12月表扬9次,并余39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