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绵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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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3-15 16:03:29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45号   

 

罪犯王绵云,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小溪市乡活水村上街组14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湘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31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雅雯撤回上诉;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并核准罪犯王绵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1年9月7日,届满日期为2023年9月6日。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服从管教;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2023年8月底,该犯累计3个表扬,余529分。期内:2023年8月1日,他犯打架时该犯故意起哄致使事态扩大,于2023年8月8日被严管集训三个月;无故意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绵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