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41号
罪犯伍志军,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九公桥镇湘和村7组9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2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作出(2018)湘05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湘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2022年9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在思想教育中,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认真好学,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较好地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截止2023年06月表扬1次,并余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志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1月21日